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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酸头孢他美酯片说明书(特普欣)

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

【药品名称】
通用名称: 盐酸头孢他美酯片
商品名称: 特普欣
英文名称: Cefetamet Pivoxil Hydrochloride Tablets
汉语拼音: Yansuan Toubaotameizhi Pian
处方药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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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份】

本品主要成份为:盐酸头孢他美酯。其化学名称为:(6R,7R)-3-甲基-7-[(Z)-2-(2-氨基-4-噻唑基)-2-(甲氧亚氨基)-乙酰氨基]-8-氧代-5-硫杂-1-氮杂双环[4.2.0]辛-2-烯-2-甲酸新戊酰氧甲酯盐酸盐。

【性状】

本品为薄膜衣片,除去包衣后呈白色、类白色,有引湿性。

【适应症】

本品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下列感染。1.耳、鼻、喉部感染,如中耳炎鼻窦炎、咽炎、扁桃体炎等。2.下呼吸道感染,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、急性气管炎、急性支气管炎等。3.泌尿系统感染,如非复杂性尿路感染、复杂性尿路感染(包括肾盂肾炎)、男性急性淋球菌性尿道炎等。

【规格】

盒。

【用法用量】

1  口服:饭前或饭后1小时内口服,成人和12岁以上的儿童,一次500mg,一日2次;12岁以下的儿童,每次按体重10mg/kg给药,一日2次。复杂性尿路感染的成年人,每日全部剂量在晚饭前后1小时内一次服用;男性淋球菌性尿道炎和女性非复杂性膀胱炎的患者,在就餐前后1小时内一次服用单一剂量1500~2000mg(膀胱炎患者在傍晚)可充分根除病原体。 2  剂量调节(1)老年人:可按推荐成人的用量,对老年人无需调整。(2)12岁以下儿童:以每次每公斤体重10mg,每日2次为标准,剂量调整如下:体重小于15kg者,建议使用其它剂型;体重为16~30kg者,一次250mg;体重为31~40kg者,一次250~500mg;体重大于40kg者,一次500mg。(3)肾衰竭的成人患者:肌酐清除率大于40ml/min者,一次用500mg,每12小时1次;肌酐清除率为10~40ml/min者,一次用125mg,每12小时1次;肌酐清除率小于10ml/min者,先一次用500mg,后改为一次125mg,一日1次。

【不良反应】

1 消化系统:常见腹泻、恶心、呕吐。偶有伪膜性肠炎、腹胀、灼热、腹部不适、血中胆红素升高、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升高等。 2 皮肤:偶有出现瘙痒、局部浮肿、紫癜、皮疹等。 3 中枢神经系统:偶有出现头痛眩晕衰弱疲劳感等。 4 血液系统:偶有白细胞减少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、血小板增多等,均为一过性反应。 5 其它罕见的反应有:齿龈炎直肠炎结膜炎、药物热等。

【禁忌】

对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。

【注意事项】

1 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。 2 发生严重过敏反应,应立即停药,并紧急治疗。 3 使用本品期间,由于肠道微生物的改变,可能导致伪膜性肠炎。若发生假膜性肠炎,应积极治疗(推荐使用万古毒素)。 4 本品应放到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。 5 缺乏有关人类胎儿的临床数据,妇女妊娠期间,不推荐使用本品。若有对该药敏感的微生物严重感染时,必须充分权衡利弊。在乳汁中尚未发现本品的代谢物。本品对新生儿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无可靠的临床数据。

【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】

1.由于缺乏有关人类胎儿的临床数据,妇女妊娠期间,不推荐使用本品。若有对该药敏感的微生物严重感染时,必须充分衡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利益。2.在乳汁中尚未发现本品的代谢物。老人注意事项:

【儿童用药】

本品对新生儿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无可靠的临床数据。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:

【老年用药】

推荐的成人用量适用于老年患者,老年患者无需调整剂量。

【药物相互作用】

抗酸剂,H2受体拮抗剂对本品的药代动力学无影响。目前尚未见到本品对实验室检测值和/或方法有影响的报道,也未观察到伴随利尿药治疗的患者在使用本品时对肾功能的损伤。

【药物过量】

【临床药理】

本品为口服的第三代广谱头孢菌素类抗生素。本品对链球菌属(粪链球菌除外)、肺炎链球菌等革兰阳性菌;对大肠埃希菌、流感嗜血杆菌、克雷伯菌属、沙门菌属、志贺菌属、淋病奈瑟氏球菌等革兰阴性菌都有很强的抗菌活性,尤其对第一、二代头孢菌素敏感性低的沙雷菌属、吲哚阳性变形杆菌、肠杆菌属及柠檬酸菌属的抗菌活性明显。对细菌产生的β-内酰胺酶稳定。但本品对假单胞菌、支原体衣原体、肠球菌等耐药性微生物无效。

【药理毒理】

【药代动力学】

口服后,经过肠黏膜或首次经过肝脏时盐酸头孢他美酯被迅速代谢,在体内转变为头孢他美而发挥作用。口服本品500mg后3 - 4小时,血药浓度达峰值(4.1±0.7)mg/L,分布容积为0.29L/kg,与细胞外水平一致,约22%头孢他美与清蛋白结合。药物主要经肾脏排泄,口服后最初12小时内尿中回收量约为服药量的20% - 30%,最终排泄量的约45% - 55%。半衰期为2 - 3小时。

【贮藏】

遮光、密封、在干燥处保存。

【包装】

盒。

【有效期】

24个月

【执行标准】

WS1-(X-161)-2005Z

【批准文号】

国药准字H20010353

【生产企业】

企业名称: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
生产地址:无
邮政编码:无
电话号码:无
传真号码:无